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得将其所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第一节 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
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含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登记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照规定
比例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
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交所的
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节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的,
可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
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
增持计划。
在公司发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向其
追偿损失,并报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废止。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