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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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有关各方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发行;
  (十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六)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七)要约收购;
  (十八)股份回购;
  (十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为: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况发生时,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负责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管理程
序。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
存档,以备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
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
露该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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