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
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四条 内控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
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控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
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控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评估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效率。
(二) 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
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三)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
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四)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查其
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
其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的工
作效率和效果。
(五)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处置和供应物资采购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核
实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是否经公司批准,是否遵循既定制度并经采购部门等
相关部门询价;核实物资采购是否按照既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六) 应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
项。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
或提供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
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现场勘查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
料等;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整改
落实情况;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 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
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控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 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 根据审计结论必须作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
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
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工
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 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者应当
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控审计部,被审计
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内控审计部负责
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
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的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第二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控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
第二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
财经法纪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经
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五) 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