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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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其聘任后一个月内,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董事会秘书在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
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
内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
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
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
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六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
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
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在聘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
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方
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五)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
条件;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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