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6 年 8 月 27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
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
媒体、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出现
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
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
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
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
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
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
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
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
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
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辜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追
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2011 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