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网传媒: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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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内部经济运行过程实行有效监督,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
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根据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机
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管理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进行常规审计;
 (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聘请并配合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接受委托,对重要参股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
计调查;
 (五)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报告;
 (十二)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三)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十四)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五)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
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党委和董
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等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
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
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工作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
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实施审计,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或有
关情况可另以口头、专项报告等形式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
或被个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
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以及
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来源、时间等相
关信息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
分类整理、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
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
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
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
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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