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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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
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
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重大交易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额度期限内
可循环开展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上限需匹配实际风险敞口,额度上限
需基于公司未来可预测或过往 12 个月进出口业务的外币收付款、外币存贷款规
模确定,不得超过可验证的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外币
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和交割、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负责审
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括但不限于即期结售汇牌价、同等期限的远期、掉期、外币存款利率等价格对比)
以及公司外汇收支预测,提出包含明确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合作金融
机构等关键信息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并确保方案符合公司整体经营战
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极端情况下损益情况进行预估模拟。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
核后,经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币种     单笔金额      资金管理处负责人   财务部部长   财务总监   总经理
        金额≤500 万      √         √      √
 人民币
        金额>500 万      √         √      √     √
       其他币种参照当日汇率中间价折人民币金额资金授权标准执行。
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采用双人复核的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报表和分析报告,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审查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汇率变动
情况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需评估极端情况下损失情况,公司秉持汇率风险
中性原则进行交易,原则上采用的套期保值方案,需对极端情况下损益情况进行
预估模拟。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
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绝对值每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
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及
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
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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