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A股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
度中所指称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章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以规定的方式、通过规定的
— 1 —
媒介向社会公众同时、公开、平等地披露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
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
— 2 —
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
— 3 —
的,公司应当在境内外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
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
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
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地供社会公众查询。
公司在自有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 4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暂
缓或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规则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公司上市
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 5 —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更正、补充或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系统,并保
证对外咨询渠道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 6 —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下达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 7 —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报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和相关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及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和
— 8 —
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
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按照本
制度第四章第二节及第五章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
大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负责。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信息披露
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 9 —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 10 —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
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11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12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
公司董事审阅。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总部各部门、各
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定期报告
所需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 13 —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
公室于规定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
进行预告。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
予披露情形,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 14 —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披露定期报告之前,若发现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与本期经营业
绩或财务状况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对债券定期
报告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编制临时报告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
布的公告内容和格式指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由总
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提供公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
第四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15 —
(二)本制度所称“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是指单笔交易或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或交易额(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定
义,含本次交易),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单日最高余额(如委托理财)
的相关测算指标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或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
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重大交易应当披露的具体标准包括: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16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且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则应以
该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的上述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测算,否则
以交易股权对应比例测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交易金
额大小,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
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 17 —
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二)日常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包括: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
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二)所列
计算标准;作为工程项目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
合同金额适用本条(二)所列计算标准。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
— 18 —
本条(二)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
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则确定。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
(七)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及《中
— 19 —
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按照有关规定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20 —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法履行职责。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仲裁的涉案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累
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
— 21 —
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影响。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犯罪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 22 —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决定或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私
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
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23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本制度第一章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在了解
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实的市场传闻
或新闻报道,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总
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和
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负责人或指
定联络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
议,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临时报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
复核,经董事会秘书、业务分管领导(如需)、总经理审查确认,
最终由董事长签发后进行披露。
(四)对于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有
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前款规定进行披
露。
(五)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公告后,相关信息
— 24 —
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处分决定文件、
监管函、问询函等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将相关文件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单
位了解情况并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中
介机构草拟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由董事长审批。涉及公告的,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分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联络人,
以及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和内容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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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其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收集、整理或披
露相关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部门或本单位的重
大事项报告工作。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已建
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秘书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
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子公司及分
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及时报送总部业
务归口部门,业务归口部门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所报送重大事项(含法定信息披露
事项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除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信
息披露事项外,还包括以下事项: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的重要合同,单个合同项目中标额或单笔合同的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 亿元;海外业务合同额为外币的,按照报告日汇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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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要合同具体金额标准可由公司市场开发部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调整。
(三)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实际发生年度预算内担保事项
时,应及时将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情况概述、被担保人
基本情况、担保协议主要内容、担保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报送
公司财务金融部,由财务金融部商董事会办公室适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等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应
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在知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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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向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并于一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三)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情况介绍;
等;
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适用);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经审阅认为
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对重大事项
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所报送的重大事项属于公司应予披露或自愿
披露的信息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
序对外披露。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董事会秘书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
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六十二条 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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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议执行情况。
提前 5 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
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因和付款安排。
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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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保密义务。
有关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适用有关证券监管
规则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
度》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预计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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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
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警告、调离岗
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视情况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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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电建股〔2022〕24 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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