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各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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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
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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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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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
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
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将事
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中国电力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
见本制度附件 1)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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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
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
形的;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
依法承担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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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自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 年版)》(中电建
股〔2023〕14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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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部门/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暂缓披露
申请人 登记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的
主要内容
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的
原因与依据
□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
□适用: (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否
□不适用 签署信息披露暂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信息登记 □适用(提供知情人登记 缓或豁免事项知 □是 □否
信息) 情人保密承诺书
(附件2)
董事长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及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责任人
意见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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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
满之前,本人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指使、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益;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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