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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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
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
                       — 1 —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和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 2 —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规则与信息披露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
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3 —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
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4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第
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
                             — 5 —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按照《公
司章程》执行,公司应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
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6 —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
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 7 —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自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中
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 版)》(中电建股
〔2023〕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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