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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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
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本制度所称授
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首席执行官(CEO)等行使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首席执行
官(CEO)等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
  (一) 审慎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
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 适用原则: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
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三) 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
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 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
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五) 质量与效率原则:授权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
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
长、首席执行官(CEO)行使。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
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经过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对象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
权决策事项与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
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
或收回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标准、
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
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董事会授权形式主要采取“授权管理制度”结合“授权事
项清单”的管理模式, “授权管理制度”保持相对稳定,“授权事项清单”按照本
制度有关规定动态修订调整。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授权管理制度(含授权事项清单)或授权决策方案应当根据董事
会意见具体拟订,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
决定。按照授权管理制度或授权决策方案,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具体
详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
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
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
首席执行官(CEO)决策事项,一般采取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CEO)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
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临时性授权
事项、专项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发生以下情况,
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
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三) 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授权方案变更应当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和理由,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
意见,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章         授权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
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
行事。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或未行使、未正
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
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后的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授权事项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
时纠正,并对违规行权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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