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
之间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负责
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财
务部具体负责对与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
营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风险异常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
置风险。
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
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按其各自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
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定期评估财务公司及相关业务风险,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工作小组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
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半年度、年度)或临时
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
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
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
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九)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
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
险救助义务;
(十一)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十二)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财务公司出现前款第(八)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
新增存款。
第八条 当出现上述任一金融业务风险后,工作组须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组织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确定相关金融风险应急
处理方案,并及时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工作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二)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
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
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
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与财务公司召开金融业务风
险化解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事件平息后,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
司应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
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
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