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
经营性占用行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关
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
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
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
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
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
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
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依法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
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明确结算期限。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
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
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汇
报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
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内审部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资金往来或者
其他重大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资金占用相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依法制定清欠
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以现金清偿。
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
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
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
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
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在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法规要求编制
并披露年度和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在披露年度
报告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
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与专项审核意见不一致,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
规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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