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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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
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管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
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
金使用计划,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
情况分别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实施本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时,财务部门、募投项目实施部门
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议案、募集资金使用方案、财务资料、
风险分析、审计委员会意见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审议材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拟履行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及时汇集相关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组织办理董事会、股
东会会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第二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须由公司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
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
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实施。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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