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保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速达工业机
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
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前述主体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内部审
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
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
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
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
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
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
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
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
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内部审计机构以
下主要权限: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
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
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内部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
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
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通知审计对象;
(四)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员
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并提出改
善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六)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内部审计机构
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
进行检查。审计终结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
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财产、避免公司或所属
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由公
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一)拒绝接受、阻碍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有意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虚假提供有关
资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权谋私、泄露公司机密或舞弊行为者,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进行违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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