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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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
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
制度。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九条及《减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大股
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
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及《减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均应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
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每季度检查大股东
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
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
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二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
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
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
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
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六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大股东
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
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
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
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
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
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
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本制度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二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
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 及 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
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在股本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的股本变动公告中,说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具体
情况。
  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触及规定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
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 及
比例触及 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
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
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
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
外。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
度、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
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交易后正式施行。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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