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
委员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供公司所处行业的政
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会议资料。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豁免前述
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其他战
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表决。
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