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2026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及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与价值导向。突出战略重点、创新驱动和价值创造
等分配要素,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短期和中长期激励相结
合的薪酬激励模式,引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足当前,重视长远。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要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
正向激励机制,也要健全责任追偿等约束机制。
(四)坚持内部公平和外部竞争相统一。建立与岗位价值、业绩贡
献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实现内部公平;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建立具有市
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股东会职责
(一)负责行使公司董事薪酬管理权;
(二)负责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三)负责审批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四)负责处理公司董事薪酬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一)负责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权;
(二)负责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三)负责审议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四)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负责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撑部门,协助开
展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一)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规定;
(二)负责根据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制
定薪酬方案。
第八条 资本运营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
议等工作;
(二)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市场化薪酬水平对独立董事
津贴标准提出建议;
(三)负责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按第十条执行。
(二)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三)公司内部董事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的 60%。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包括专项奖励、即
时奖励)、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的 60%。获得专项奖励、即时奖励或实施中长期
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对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是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
入,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
核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主要业绩指标完成率低
于80%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实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公司内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90%部分当期兑现,10%部分递延至任期结束
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在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年薪酬水平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企业负
责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国资监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绩效年薪以董事长绩效年薪标准为基础,根
据本人业绩考核评价结果联动和任职情况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以公司董事长
绩效年薪标准为基础,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段确定,一般为公
司董事长的0.6-0.9倍。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化总收入(包含基本
年薪、绩效年薪)最高值不得低于最低值的1.1倍且最高值不得低于平
均值的1.05倍。
第十七条 专项奖励、即时奖励属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年薪。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项奖励、即时奖励的,
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专项奖励、即时奖励在同一事项的同一节点不重
复激励,年度累计额度不超过本岗位基本年薪的1.25倍。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合规性审核,履
行决策程序后组织兑现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批;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核,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期内
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
金的,除按考核期内实际工作月数核定的绩效年薪及中长期激励外,不
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严禁设置高端补充医疗保
险等超标准福利和违规承担个人支出。企业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购买带有储蓄、分红等功能的投资
型保险产品或通过第三方购买高端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含补充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工作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不得在规定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薪酬项目,不得提前发放绩效年
薪递延支付部分。除审核同意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规定薪酬以外的任何货币
收入,不得兼职取酬,不得多头取酬,不得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
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或因财务造假等情
形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将根据党纪政纪处分、资产损失责任认定
结果、财务造假后果,扣减、追索扣回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已
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
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发生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以及其
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回违规违纪所得收入,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8日发布的《上
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SEP-04.01.06.11-
A13 202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