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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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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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
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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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保存。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25 年 10 月修订
并经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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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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