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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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结合《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务总监等《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
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努力使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挂钩;
  (三)公司长远利益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挂钩;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
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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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人事、财务、成本管控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基于公司战略目标、经营情况、行
业薪酬水平及公司人效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工资总额,实行总额控制及动态
管理,建立工资总额随公司业绩的合理浮动机制,确保薪酬分配与公司发展相匹
配,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十二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构成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非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方案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按公司
相关薪酬制度与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并发放,具体薪酬方案组成按第十四条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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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社会保险及其他公司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基本薪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获得的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长期绩效考核
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四)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
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政策,以及公司根
据需要制定的住房补贴、餐费补贴、通讯费、车辆补贴等其他福利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作相
应调整,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水平;
  (2)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3)通货膨胀水平;
  (4)公司经营状况;
  (5)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 支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十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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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按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结合实
际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工作绩效等,计算薪酬并予以考核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自行缴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
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报董事会审议,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2025 年 10 月制定并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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