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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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
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
员总数的1/3,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从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董事中产生,且应具有3年以上
主营业务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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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事会成员应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进入董事会。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与议事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与ESG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
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下设证券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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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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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组织管理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门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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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关法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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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内;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500万元以内;
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内;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
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事项。超出上
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单项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
理财),以及连续12个月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8%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同
一或类似项目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
规定。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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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四)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董事会决策权限如
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
联交易。
     超过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前述董事会
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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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以下交易: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以下关联交易:
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视
需要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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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代表及证券部门人员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门人员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
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
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
提议人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
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
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
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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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事务代表
或证券部门其他有关人员,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和充分的会议材料,通
过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
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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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在调查、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
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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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董事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董事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
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
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充分、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
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未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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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
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
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
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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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门有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由董事长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议等有
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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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含本数;“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25年10月
修订并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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