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安徽安利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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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
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和依法表
决。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
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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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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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
股东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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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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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
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
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不将其
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要
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公
司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
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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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与会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无故中止股东会或阻碍股东会作出
对其不利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履行会议登记手续后,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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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不影响股东会议的正常进行和表决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正常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公司应当在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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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纪律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按会议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未登记的股东不
得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
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
题以充分、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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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按规定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
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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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可
以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会
召开前至少10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需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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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在股东会决议及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投票方式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人数。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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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当选原则
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
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
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2/3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
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
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刊登和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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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组织修订本规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25年10月制定并经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