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景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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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6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确保独立董事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丹阳顺景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说明原因。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豁免前述
通知时间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
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会议表决前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亦可采用视频网络会议、电话、书面传
签或其他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通过该等方
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
提供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其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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