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69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雅创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4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8,645,215.3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83,813,275.2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278344_B01 号《验资报告》验
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新设募集资
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汽车电子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
全资子公司上海旭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禾”),并由变更后
的实施主体新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4 年 8 月,上海旭禾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就“汽车电子研究院
建设项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同意增加全
资子公司上海雅创芯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芯和”)为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之“汽车电子研究院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与
上海旭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新增开立相应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6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雅创芯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新
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及保荐机
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雅创芯和微电 招商银行上海 121984471710002 汽车电子研究院
子有限公司 金桥支行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旭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上海雅创芯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
“甲方二”和“甲方三”并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募投项目“汽车电子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使用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若甲
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
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婕、郑文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两者孰低)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