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6-056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称中小投资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会计估计变更;
的其他股东。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大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
权的股份总数。 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益的事项;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其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他事项。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低持股比例限制。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
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充分披
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
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逾二年;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修订前 修订后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三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起未逾三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起未逾三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的;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满;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罚;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关风险: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处罚; 论意见;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确结论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 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
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一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 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
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建议。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入;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交易;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的除外;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商业机会的除外; 议通过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有; 的其他忠实义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应有的合理注意。 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其应尽的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 年之内仍然有 在任期结束后 2 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
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
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 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
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
止。 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
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后三日内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对提案进行初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修订前 修订后
审;初审通过的,应当自初审通过后七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本人未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 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为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
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出席会议。 议。
董事在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
收集信息,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
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
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
或者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修订前 修订后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财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
员担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
事会秘书: 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
满;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书:
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政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的其他情形。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理措施;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
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
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披露相关规定;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
沟通;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修订前 修订后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告并公告;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 作。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
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告并公告。
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本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
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
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
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
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修订前 修订后
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月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 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
何一种情形; 聘: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任何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一种情形;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
《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本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内部管
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修订前 修订后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东代发薪水。 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
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
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
的措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
究其法律责任。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
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
况为准。
上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相关事宜。
二、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