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情况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李江文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源远先生的辞职报告。
李江文先生因个人退休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规定,为规范公司任职与履职安
排,张源远先生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不分管经营业务)、
董事会秘书。
张源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源远先生已按照公司相关规
定做好工作交接,其辞去财务总监职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江文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之日起生
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江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97,375 股、张源远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285,000 股,其原定任期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至 2027 年 9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前持有公司股份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公司董事会对李江文先生、
张源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董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
会同意提名张源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张源远先生经股东会选举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变更财务总监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认为刘召杨先生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同意聘任刘召杨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张源远先生,198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工程师职称。历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工程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装备产业部业务经理,隆华科技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总监,中投信科(厦门)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世华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隆华科技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张源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5,0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曾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人执行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刘召杨先生,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远策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隆华科技董事长助理。
现任湖南兆恒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洛阳思维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隆华科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刘召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