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7年-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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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
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基础上,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5,000 万元。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
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
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
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
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董事会应对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专项说明须在
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对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的原因。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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