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
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
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现金分红后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
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者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但如发生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
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
现金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在提
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
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规划》适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者中期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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