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本次发行
对象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
决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内容、编制和审
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