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
多元化,提升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公司认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决策质量,支持公司
实现战略目标及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政策旨在确保董事会成员在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专业
技能及行业经验等方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列出指引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
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董事候选人的甄选、提名及委任,以及对董事会组成
及多元化情况的检讨。
第二章 政策声明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并就委任公司新
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等。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委任将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
在评估候选人时均以客观标准充分考量,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章 可计量目标
第六条 甄别董事人选将会根据公司的提名政策进行,并同时考虑本政策。
最终决定将会基于相关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在此过程中,全
面衡量其对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以及董事会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元
化层面。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可计量目标观察,包
括但不限于:
(一)多元化构成: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
技能、种族、才干、独立性、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二)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提名委员会也将确保董事职位甄选及提名均按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便能招徕
更多元背景的人选供公司作出考虑。
第四章 监督与汇报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
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组成及本政策的实施情况,
包括董事会性别多元化情况、可计量目标的达成进度等,并就董事会组成及董事
委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将每年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本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
会将会讨论任何或需作出的修订,再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政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在企业管治报
告中披露本政策或其概要、为实施本政策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及达标进度,以及对
本政策实施情况的年度检讨结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