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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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序言
  为促进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股东的有效沟通,
保障股东及时、公平地获取公司信息并充分表达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总体政策
提供信息、股东向公司提出查询及表达意见,以及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交流
等方式了解股东意见。
站、投资者交流活动以及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与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条 通讯途径
查询。
出。
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其他获准方式向股东及其他相关证券持有人提供或送达;公司应根据适用规则,
为有需要的证券持有人提供相应安排。
提供并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尤其是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接收公司通讯。
(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
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业绩公告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予公开的公司通讯及其他相关信息。
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应出席股东会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在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股东会的表决、计票、监票及表
决结果披露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其他
策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相应披露。
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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