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发表审查
意见如下:
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
李震宇、厉伟、顾炎民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
职能力。
李震宇、厉伟、顾炎民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
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情形;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