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7-2029 年)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7-2029 年)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公司董事会结合考虑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特制订未
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第二条 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听取投资者(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将积极实行以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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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将实行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制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27-2029 年,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每年是否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和具体的现
金分红方案、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年度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规划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
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
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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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相关决策机制
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
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
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等情形。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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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
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
时亦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