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26-050
中国核电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实际情况,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国核电)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管理》《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会,制度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
会,不再逐一对比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事
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制度中所有涉及证券部名称均统一调整为证券及资本运营部
(董事会办公室),不再逐一对比
主席令 2018 年 15 号) 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
交易所简称“上交所”2022 年 1 月第十五次修订)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
年 3 月 18 日发布) 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2025 年 3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2 年 1 月 7 日发 订)
布) 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 3 月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除承担本制度第 4.0 所描述的义务与责任外,还负有 除承担本制度第 4.0 所描述的义务与责任外,还负有以下义
以下义务与责任: 务与责任: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资料; 3) 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审核并签署对公司定期
司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4)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并提出处理建议;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见;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3)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 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
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障并对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2) 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管理情况,并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和完整; 4) 组织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提供资源保障并对
露公告; 5) 与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对信息披露的真实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确认意见。 6)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
况,并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告;
见。
的具体执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准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备和递交上海证劵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 者重大遗漏;
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 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关规定; 4) 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
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5)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 6) 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及定期报告披露工
员了解各自的信息披露职责; 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
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确认意见; 7) 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
责。 告的披露工作;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的信息
披露职责;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
告;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
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
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意见;
性、公平性负责;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成员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2) 根据分管领域和职责,监督和组织分管部门、成员单
总会计师还需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总会计师还需
他相关信息;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确认意见。 见。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
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的重大事件;
c)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c)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规定的重大事件;
d)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d)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
g)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g)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委员应提出书面审核意
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见,以审计与风险委员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
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暂缓、豁免情形的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信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的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项的事后监管。
a)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b)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c)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动。 6)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泄露。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为该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需按要求填写公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司《中国核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单》 者豁免披露:
(详见 8.2)后提交证券部。 a)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b)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 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条件进行审批,并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c)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请单位或部门填写《中国核电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8)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免事项登记表》(详见 8.3),相关内幕信息知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情人签署《中国核电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 a)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密承诺函》(详见 8.4)后交证券部整理后由公 b)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司归档保管。 c)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证券部会同申请单位或部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管理》制度履行披露义务。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a)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b)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
常波动。 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满,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等情况。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的其他相关业务规 12) 公司相关部门或成员单位,根据公司的规定向证
则的规定。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
息时,认为该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需按要求填
写公司《中国核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单》
(详见 8.2)后提交证券部。
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
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进行审批,并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位或部门填写《中国核电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
记表》(详见 8.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中国
核电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
保管。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申请单位或部门根据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披露义务。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与豁免披露相关登记材
料。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险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览表 根据上交所信息披露业务系统最新分类更新
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会,制度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
会,不再逐一对比
制度中所有涉及董事会办公室名称均统一调整为证券及资本
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不再逐一对比
国主席令 2018 年 15 号)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
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
施) 解释》(2012 年 9 月 29 日发布)
年 1 月第十五次修订) 修订)
年 5 月修订) 月修订)
事会授权,负责组织和协调内幕信息管理 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
工作,包括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等;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 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向证券监管机构的报备,组
告证券监管机构; 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相关任务;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向证券监 并对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指导。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管机构的报备,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
相关任务;
工作,并对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指导。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
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会,制度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不再逐一对比
制度中所有涉及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名称均统一调整为证
券及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不再逐一对比
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 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关的 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
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无相反证据,投资
-投资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证监会、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 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c)投资者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
司或公司投资者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个投资者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d)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
e)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
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g)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
市公司股份;
h)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
市公司股份;
i)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j)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
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k)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l)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 1 理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
月 5 日发布)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 5 月 27 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
发布) 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 4 月修订)
规定》(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修订)
新增监督、核查与报告相关职责。 2) 负责监督、核查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计划,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新增融资融券交易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规范
易;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划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同意后,公司视情况披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露董事高管增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 公司董事高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将有关事项于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所予以备案;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减持规定情形的说明;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票: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前 1 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日内;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董监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的;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月的;
的其他情形。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持股份: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未满 6 个月的;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监高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
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收回。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会,制度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不再逐一对比
制度中所有涉及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名称均统一调整为证
券及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不再逐一对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国核电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
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促进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助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核电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核电及控股子公司
发布)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2022 年 4 月 11 日发布) 管理》(2025 年 3 月修订)
年 4 月 30 日发布) 作》(2026 年 4 月修订)
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22 年 6 月 24 日
发布)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发布)
(2023 年 5 月修订)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作,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统筹、协 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1) 统筹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理计划统筹 2) 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
系管理活动; 通;
系; 4)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6) 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单位问询;
主要职责包括: 主要职责包括
制; 工,建立工作机制;
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广泛收集公司投 热点等事项,滚动更新相关材料;
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 3) 召开会议:牵头组织召开公司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
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定期报告:包括公 事会相关工作;
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及寄
送工作;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商策略会、组织反路演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投资者交流沟通,
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保持经常联络, 5) 股东权益保障: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保障投资者依法
度; 行使股东权利;
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会等相关单位,集团内上市公司与集团外同行上市公司,财经
层,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配
渠道和平台; 7)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配合支持投 8)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动、股
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
工作; 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 动等信息,形成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
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 10) 其他: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投资者咨询;
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
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动等。
活动等工作。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中国核电《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