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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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6-056
转债代码:118051           转债简称:皓元转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4]1289 号)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2,235.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为 822,350 手(8,223,5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为 811,737,609.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
字[2024]200Z0069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
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菏泽皓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欧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保荐
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皓元转债”2026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暂
缓实施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暂缓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
项目“高端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 CDMO 产业化项目(一期)”的建设,并将该
项 目 拟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由 37,307.00 万 元 调 整 为 17,307.00 万 元 。 调 减 的
式提供给重庆皓元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皓元”),全部用于重庆
皓元新项目“皓元医药抗体偶联药物(ADC)CDMO 基地项目—抗体制剂扩建
项目”的实施;同意公司就变更后的新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
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暂缓
实施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重庆皓元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向重庆皓元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重庆皓
元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及重庆皓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皓元医药抗体偶联药
          物(ADC)CDMO 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重庆皓元                                           811120102100876867
          地项目—抗体制剂扩            公司重庆分行
              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重庆皓元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皓元医药抗体偶联药物(ADC)CDMO 基地项目-抗体制剂扩
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
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
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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