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9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公告编号:2026-032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数码视讯”)于 2026 年 8 月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数
码视讯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
一、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提请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关于制定〈北京数码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中长期规划(2026-2028 年度)〉的议案》及相关附
件材料,提请在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中增加审
议前述临时提案。根据马志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马志飞委托马越飞行使
股东临时提案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数码视讯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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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2.1.6 条第六款规定:“召集人
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
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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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系董事会认为
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
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2.1.6 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
格要求……”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2.1.6 条第六款规定: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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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
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见书并公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
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
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
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
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
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7.6 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
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
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
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
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
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及马越飞、马志飞提供的持股凭证等资料,截至 2026 年 8 月
马志飞 1880 万股、马越飞 770 万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0.63 万股(持
股比例 0.0004%,全部为马越飞持有)系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信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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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提案股东通过普
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均不足 1%,因此,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
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综上,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决
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