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增强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三)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经济环境,纠正和预防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障公司
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
(五)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
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环境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
效控制。
(六)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
控制评价情况,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
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公司管理层组织建立、实施和维护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向董事会
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制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制度落地执行;配
合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完成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执行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对公司重要营运行为(如生产运营、采购销售、投资融资等)、全资子公司及各控
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定期
或专项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
改情况;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汇报审计结果;配合外部审
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执行主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
度和流程;识别本部门业务环节中的潜在风险,制定并执行风险防控措施;配合内审部
的检查工作,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向管理层及内审部反馈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和
优化建议。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自行检
查;配合公司内审部对本部门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评价和审计。
(六)各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控制度体系,配合公司完成本公司
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识别、评估、分析和应对本公司涉及的内控缺陷、重
大或重要风险,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
和内控缺陷;对涉及重大或重要缺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责任;负责其他与内控和
风险管理相关事项。各子公司总经理为各子公司实施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对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五条 治理结构控制:
第六条 业务流程控制:
订、物资验收、付款审批等流程,防范采购成本过高、质量不达标、资金占用等风险;
存货盘点等环节,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存货积压或短缺风险;
款跟踪等流程,防范应收账款逾期、坏账损失等风险;
范融资渠道选择、融资规模确定、资金使用及偿还等环节,防范投资损失、融资成本过
高或资金链断裂风险;
编制、资金管理等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防范财务造假、资金挪用等风险。
第七条 下属公司管控;
责权限;
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
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件;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
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下属公司的财务报告;
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管控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八条 信息披露控制
合监管要求;
第九条 其他活动控制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活动的内部控制,
上述活动的内部控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遵守控制
培训;
合规;
第四章 风险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工作,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实际,通过问
卷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方式,识别内外部潜在风险,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二条 内审部牵头组织风险评估工作,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
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划分风险等级(高、中、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风险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实时监控风
险变化。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当指标达到预警阈值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启动应急响
应程序。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缺陷整改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
专项评价。
实地核查、穿行测试等方法获取评价证据。
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整改
般缺陷。
施、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要求
评价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内容;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
委员会审阅后执行。
和管理层汇报。
第十九条 外部审计配合
外部审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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