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
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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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办理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
(二)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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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上述“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交易事项”指: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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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或者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不得将上述交易的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达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
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
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
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
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本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外投资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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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
用前述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部分放
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四)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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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在 3,0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的关联交易。
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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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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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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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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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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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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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或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章 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提出董事会临时会议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逐一征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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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秘办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秘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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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等相关人员,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三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
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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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送达。以公告形式发出的,自公告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
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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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在
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
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
的资料或者信息。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董事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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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
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时间;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四十一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
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秘办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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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董
事会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与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秘办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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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秘办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可以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拟定本规则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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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构成《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