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
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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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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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等。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
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的公司所处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履历,掌握国家有关
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敢于担当负责,勇
于开拓创新;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
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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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董事长和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总经理推选一名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具体人数由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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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节 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监督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及各项内控制度;
(二)对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
(三)参与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的编制;
(四)审核公司资金使用的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五)对股东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并报送股东会
和公司董事会;
(七)审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
(八)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情况;
(九)定期向股东会提交公司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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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
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
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
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
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
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最
后决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进行证
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决定,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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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委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公司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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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议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就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以下;
(二)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另有授权的,按股东会、董事会的具体授权执
行。
第五章 本细则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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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包括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