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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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等人士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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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
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更正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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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的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
的;
(2) 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3) 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
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年度报告遗漏整个或多个重要章节内容的;
(2) 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
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 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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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秘办应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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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董秘办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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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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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