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控股分子公司的各个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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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
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
事宜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
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经营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
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八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
工和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责权到位:
(一)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管理;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
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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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公
司日常经营实施管理;
(五)公司依据经营实际需要设置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事业部、项目部(组)
等。各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业务流程,
修订并完善业务管理规范,并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对分子公司进行专业指导、
监督及服务,指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六)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主要经济指标绩效考核管理、预算管理、职能部
门对口管理,并实施监督管控。
第九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组)、各岗位的职责、
权限和目标。建立相应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
职能;各级授权要适当,职责要分明。对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或不适当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
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人员配
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务部门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政策的具体实施。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计
划、招聘、培训、离职、考核、薪酬等一系列有关人事的活动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
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
强化风险意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
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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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五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要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要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科技发展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
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
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
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
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
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条 控制活动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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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促进目标达成的行为举措。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
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核算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
析控制和绩效考核控制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
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
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对
外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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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即公司存在多级下属公司的,应督
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
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
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
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
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
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担保的风险控
制、担保的信息披露、责任和处罚等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员工严格按《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实施相关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
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储存、使用及管理、
信息披露、监督及责任追究等要求,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
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制定《投资决策管理办法》,明确重大投资的决策权限、管理职责分工、
重大投资流程管理、处置、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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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及员工严格按《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实施相关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信息
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
其负责人的职责、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
方式、组织和实施等主要活动,确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合规。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
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与沟通分为内部信息的管理政策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
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
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
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公司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
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
要途径。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
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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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核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
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选聘外部审计单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外部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协调公司
相关部门落实内控缺陷的整改和后续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影响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保存,应遵守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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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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