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层的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除董事
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上述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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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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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如下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以
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及授权相关决议为依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关联交
易;
(七)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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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提出的要求,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分为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业务报告:
(一) 定期业务报告包括中期业务报告和年度业务报告,总经理应按时向
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
(二) 临时业务报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
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二)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
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四) 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 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
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
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 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
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请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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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 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
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
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财务负责人会签;
(八) 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会计人员的任用、晋
升、调动、奖惩等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九) 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
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 负责对本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
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 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切实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
职责,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
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
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
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
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
议事和决策遵循依法合规、授权有据、权责对等、集体研讨、审慎高效、风险可
控、保密规范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上市公司监管的
各项要求,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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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
名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授权的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总经理办公
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公司其他职员可以列席会
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必要时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
董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行政部为总经理办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议题搜集、会议组织、
通知下发、材料汇总、会议记录、纪要撰写、决议督办、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
期召开,行政部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与会人员。总经理认
为必要时,或董事长提议时可随时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
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各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向行政部申报,由
行政部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总经理办公会重要议题的讨论材料须提前两天送
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传达学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文件、指示、决定;
(二) 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 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七) 制订公司经营运作规则及具体规章;
(八)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聘
任或解聘事宜;
(九)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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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规定;
(十) 商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十一) 研究和组织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不得超越总经理职权范围和《公司
章程》、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事规则所列事项时,若总
经理存在需回避表决情形的,该事项应当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若决议事项在总经
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该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若决议事项超出总经理
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办公会
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类别、会议届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
围。会议纪要应由行政部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
由行政部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议事项形成审议意见并生效执行后,由相关
业务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范围督促落实和协调检查,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责落实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并及时报告执行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
议审议和决策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向外泄露。如因泄密造成重大损失者,应依
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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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按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详细报告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
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总经理应于每年底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并在年度
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证券事务部负责向董事传送上述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如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
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
真实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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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在拟订或决定对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安排时,应当将
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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