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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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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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豪美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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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
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
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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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公司审批,经公司审批同意后
方可开展。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由财务部统一收集统计。子公
司应当定期向财务部报告该业务开展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该部门负责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
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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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该部门负责人。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报财务总监审批。
  (三)财务总监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审议
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
如董事会或股东会未予提前授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总经理批准后,还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
体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总经理。
  (六)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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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
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
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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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财务部应
建立明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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