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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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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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
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
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
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七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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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
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
诺履行不受影响。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
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
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向公司财务
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
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
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资金往来的监督与整改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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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
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
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
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对向股东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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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
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
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公司损
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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