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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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衍
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达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可在场内场外进行交易或非交易的,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互换、掉期等金融衍生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和结构性产品。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商品、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
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
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选择合法、主流的境内外交
易场所进行。公司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对手方应仅限于:经有关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公司必须设立自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他
人名义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
生品交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交易额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交易规模及期限应当与公司需管理的风险敞口、风险
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和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础和
协作部门,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与
战略投资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及法务合规稽查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控内审。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以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
士可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必要事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金融衍生品的相关经验,参与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结算与风险监
控等环节严格分离,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流程:
  (一)公司业务部门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结合
财务中心的专业测算以及公司经营实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和具体方
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应包括交易目的、交易方式、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
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
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等内容。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根据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
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
  (三)业务部门在获得必要授权后,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计划,负责具体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工作流程包括:
定交易的品种、价格和规模,签署相关合约和协议,并执行具体操作。
务,及时登记交易记录,做好日常交易管理。
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盈亏状况、
止损规定执行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的基本信息。
险敞口变化,适时调整具体交易方案。
  (四)财务中心负责管理交易资金,按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
财务核算,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持
续评估套期保值效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交易的相关财
务数据、套期有效性信息。
  (五)法务合规稽查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业务部门和财务中心提供的
基础业务信息、财务数据和风险分析内容,定期监督交易业务、审查风险。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评估、防范和化
解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合适的准入门槛,审慎选择合作机构、经纪公司
以及场外交易对手,并定期跟踪、评估上述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当金融衍生品市场
价格波动较大,或市场环境和政策发生重要变化时,业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报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财务中心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基于业务部门
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信息,结合公司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合理预计交易的收
益、损失和财务影响,并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止盈止损机制:业务部门应根据拟
交易衍生品的业务特点和公司经营实际等因素,在具体交易方案中设定适当的止
盈止损限额(或保证金预警线),严格按止盈止损机制执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当发生系统故障、
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市场环境变化、交易浮亏触及限额、保证金预警、强制平仓、
交易对手违约、重大法律纠纷等紧急风险事件时,操作人员和业务部门应立即向
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应急方案,及时控制风险敞口。应急方法
主要有:(1)在授权额度内,评估决定调度应急资金、追加保证金;(2)果断
执行止损、减仓平仓或对冲操作;(3)调整交易方案,暂停或终止相关衍生品
交易,必要时可聘请专业金融机构协助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或存在可能对
公司上市证券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6 年 8 月
                         福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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