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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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工作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第(三)项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
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
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
《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和所提交资料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
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第4.4.4条的规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离职及责任追究事宜,应当遵守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
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评价及薪酬事宜,应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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