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现行章程
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
批要求的情况下,本行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二)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三)持
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批
第十条 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现相关信息属于本办
法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事项、原因及豁免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行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
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
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对于需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
行内审批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其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或本行豁免披露申请被监管机构
驳回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
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
的报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行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
作,董事长应对登记入档文件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并妥善保管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本行应当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
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若出现以
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相关信息报送主体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八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本行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引用的内外规依据,若有更新,如无
特别说明,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
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
法(2020年版)》(邮银制〔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