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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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京泉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
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
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并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
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
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
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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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
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诚信原则。公司应坚持诚信为本,营造健康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
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秘办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具体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
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市值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
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
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
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
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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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
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董秘办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参与制定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通过加大创新投入、全面降本增效、加强产
品研发和市场拓展,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同时可以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
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
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
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多
地获得市场溢价,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
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在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分红,
明确年度最低分红比例,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提升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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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
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
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接受调研沟通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
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可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
和业务经营需要,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或号召大股东、董事、高管等增持,稳定
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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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等
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董秘办应当加强对前述指标进行监测,动态进行对比分析,分析
变动趋势和原因,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
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
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
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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