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 天普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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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和《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专职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
项履职工作,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
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
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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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三)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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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十)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十一)负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十二)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十四)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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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五)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六)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七)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
关证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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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3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
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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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义务,或者未完成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
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本细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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