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3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完成过户及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邦照明”)以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玉琦、黄璜、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工控
国发三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协议受让其所持有的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目标公司”或“嘉
利股份”)6,091.71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本次转让部分的对价
合计为 65,375.10 万元;同时公司以现金认购嘉利股份新增股份 10,000 万股(以
下简称“本次定增”),本次定增部分的对价合计为 80,000.00 万元(以下合称
“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嘉利股份 16,091.71 万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
后嘉利股份总股本的 67.48%(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与工商变更情况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嘉利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
让申请的确认函》(股转函〔2026〕753 号),对本次转让所涉股份的特定事项
协议转让申请予以确认。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
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交易对方向得邦照明合计转让的嘉利股份 6,091.71 万股股份已于 2026 年 7 月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6〕460
号),同意本次定增。根据登记结算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
确认书》,嘉利股份向得邦照明定向发行的 10,000 万股股份已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1007804587081。
上述标的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嘉利股份
公司。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得邦照明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转
让的交易对价。
针对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工控国发三号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等 13 名嘉利股份投资人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得邦照明已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易对价的支付。
针对创始人股东黄玉琦、黄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得邦照明已按照《股份
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创始人股东支付第一期剩余转让对价;鉴于《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的第二期剩余转让对价的付款先决条件尚未达成,因此尚未达到第二期剩余
转让对价的支付时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得邦照明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完成本次定增
对价的支付。
二、后续事项
本次标的资产完成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后,本次交易相关后续重大事项主要
包括:
余转让对价;
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付交易对价,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标的资产的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存在减持外,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不存在调整的情况。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相关约定,各方之间未发生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纠纷,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横店
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相
关承诺,未发生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自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
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照明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按进度支付交易对价。
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横润科技存在减持外,相关实际情况与已披露
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施过程中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情况。
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相关约定,各方之间未发生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纠纷;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报告
书(草案)》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自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
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一)《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标的资产交割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